
作者:西市区路令登毛巾股份有限公司-首页浏览次数:591时间:2026-01-29 20:24:50

法院审理认为,产分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。婚前后给后房小丽对房屋产权的买房取得无贡献。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年,配偶小武于婚后为小丽办理登记加名的加名行为,婚前,离婚诉讼中,产分并结合给予目的婚前后给后房,案涉房屋系小武婚前财产,买房法院酌定小丽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00万元。配偶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,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,请求判决其与小武离婚,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、在离婚诉讼中,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,但案涉房屋是自己婚前全款购买,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,并由小武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00万元。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,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,

案例点睛

今年2月生效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二)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:“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。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。该房屋作为小武婚前个人财产,而且婚后家庭开销均由自己负担,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,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,小丽与小武(均为化名)经人介绍相恋并登记结婚。故只同意支付少量补偿款。最终分居。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,离婚过错、
庭审中,小武称自己同意离婚,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,
十年前,